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CendesArchitecturalDesignCo.,Ltd.
(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3号附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2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鼎设计”、“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歆、车璐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歆、车璐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其本人/本人配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本人/本人配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申报离职,则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按上述承诺予以锁定。
2、公司其他股东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天津原动力、张鹏、文学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张鹏、文学军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其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申报离职,则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按上述承诺予以锁定。
公司股东中银投资及管维嘉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袁歆、车璐、天津原动力、张鹏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人/本公司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减持方式:在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
3、减持价格: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
4、减持期限及数量:在本人/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本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1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特制订《关于稳定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并由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承诺
Ⅰ其单次增持总金额合计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Ⅱ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Ⅰ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控股股东各自应增持的股票数量,按照其持股数量占增持股东持股数量总数的比例计算,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各股东具体增持股票数量的计算过程为:单一股东增持数量=本次拟增持总数*(单一股东持股数量/增持股东持股数量合计数)。
(2)公司回购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Ⅰ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Ⅱ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Ⅲ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Ⅱ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⑤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增持
①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本预案之“2、(2)①” 规定的条件发生之日起的10个
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之“2、(3)①”规定的条件发生之日起5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