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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4月2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4-24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市新兰路5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1-1-I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3,472 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 。其
中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3,472 万股,新股发行具体数量根据公司实
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数量不超
过本次发行时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
份的数量且不超过1,000 万股;本次公司新股发行及股东公开发售
的具体数量根据询价结果合理确定,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
归发行人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预计发行后股本总额  138,860,881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卜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公司股东王志、丁全石、境界投资、祥山投资、俊亭投资、东
辉投资、创意投资、古美盛合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 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 、公司董事姚卜文、王志承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所
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
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该承诺。 
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卜文承诺: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
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在实施减持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
减持。 
5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境界投资、祥山投资、俊亭投资、王志、东
辉投资承诺:在满足本人/ 本单位其他承诺的前提下,在承诺的持股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比例最高可至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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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II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
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在实
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
程序前不得减持。 
前述股东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均归公司所有。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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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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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
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
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
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
日起3 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资金增持股份,但在上述期间如股票收
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
施增持计划。 
(2)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
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N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
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
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
年度薪酬总额及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配总额之和的30% 。如上述期间公司股票收
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对于未来新选举的董事及新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
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3 )控股股东上市后三年内单次或多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
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后三年内单次或多次用于增
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 万元。 
(4)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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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
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3 个月
内以单次不少于人民币300 万元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且一年内公司单次或多次用
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剩
余回购资金不足300 万元的,下次回购可以 1,000万元与已使用回购资金的差额
进行回购。在上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 个交
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5 )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时,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股份、公司回购股份依次履行。 
(6 )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
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7 )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
购义务时,如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要
顺延或调整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时点的,依法顺延或调整。 
(8)任何对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未能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 )如控股股东已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能实际履行增持义务的,则
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
持义务。 
(2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相
等金额的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3)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如果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如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用于股
份回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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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事宜承诺如下: 
(1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及时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2 )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
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