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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6-29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西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二〇一五年六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奥成化工和实际控制人王中锋、杨瑞娜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其他两名法人股东惠裕物资、汉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其他66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王中锋、常庆彬、刘秀民、化栋、马伟英、陈淑敏和潘国信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奥成化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中锋、常庆彬、陈淑敏和潘国信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2月2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此承诺持续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此承诺。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的股东分别是控股股东奥成化工、汉丰投资及惠裕物资,上述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奥成化工
    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奥成化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除参与公开发售股份外,拟自所持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24个月内不进行任何减持。奥成化工承诺按照前述意向未来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不得减持。
    2、汉丰投资
    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汉丰投资所持发行人的股份,除参与公开发售股份外,拟自所持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50%-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50%。汉丰投资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不得减持。
    3、惠裕物资
    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惠裕物资所持发行人的股份,除参与公开发售股份外,拟自所持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不超过7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50%。惠裕物资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不得减持。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2014年4月11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该预案规定了公司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情形,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票价格:1、回购股份。公司将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启动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回购方案启动后,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市场价格连续回购至单次或当年度回购资金全部使用完毕或公司股价高
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于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资金不少于控股股东从发行人处取得的最近一笔分配利润的30%,不超过该笔分配利润的10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金额不少于其个人上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总和的30%,不超过前述薪酬总和的100%(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董事,则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的上年度薪酬平均数为标准以其自有资金作为资金来源按照前述原则增持发行人股票);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如未履行上述增持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将不得领取当年分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得领取当年薪酬。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回购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批准。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公司承诺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违规而回购股份、收购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依法收购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收购价格按照收购事宜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收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承诺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承诺人享有的利润分配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若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收购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上述承诺前,承诺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持有发行人股份所获得的发行人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4、保荐机构承诺:如中原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原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如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责任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如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