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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09-28

新元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本次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换届选举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王金本先生、杨慧女士和苟娟琼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本次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符合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的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该薪酬兼顾了公正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赵鸿滨、董春辉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29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 314,500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同意公司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独立董事: 许春华 叶蜀君 王金本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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