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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1〕 第 201 号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9 日, 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显
示, 公司与抚州高新区工业与科技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抚
州高新”) 签署《高密度存储设备及系统软件购销合同》,合同金额
48,537.6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88.40%。 你公司于
11 月 23 日晚间及 11 月 24 日晚间披露的《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关
于重大诉讼的补充公告》显示, 抚州高新于 10 月 28 日向法院起诉,
请求解除前述重大合同并归还预付款 4,853.76 万元及相应利息, 公司
于 11 月 5 日收到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 截至 11 月 5 日, 你公司最
近 12 个月内诉讼涉案金额累计 7,117.87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
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0.21%。你公司未及时就前述重大合
同的进展情况及诉讼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8.6.3 条、第 8.6.5 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
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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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