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施惠路北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
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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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合计发行【】万股,其中公司发行【】万股新
股,控股股东张亮及股东张金兴、孙定国、朱付云、
吴连荣、俞卫明、谢坚文、谢根方、张晓燕转让【】
万股老股,转让老股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时间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亮,自然人股东张金兴、张晓燕、俞
卫明、吴连荣、谢根方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自然人股东徐剑平、陆英、吴立钊、徐剑峰、吴峰、
褚益军、张军、潘了昕、蔡红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自然人股东孙定国、朱付云、谢坚文承诺:除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4、公司自然人股东孙炳华、熊伟、柳平华、胡辉华、金晓
君、夏兴根、娄志伟、张雪云、凌旭东、徐建东、朱菊林、
季新华、高彬、付强、唐桂忠、储建云、闻朝鸣、顾燕妮、
杨东礼、李轶融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股东浙江富国金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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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2011年12月12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张亮、谢根方、
蔡红梅、冯国祚、陆英、徐剑平、吴立钊、张晓燕、季新华、
高彬、凌旭东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50%;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亮、谢根方、蔡红梅、
陆英、徐剑平、吴立钊、张晓燕承诺: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股票的发
行价(期间如有发生分红、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该最低减
持价格相应调整)。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8、公司股东浙江富国金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其所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发生分红、派
息等除权除息事项,该最低减持价格相应调整)。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
持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冯国祚
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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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它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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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亮,自然人股东张金兴、张晓燕、俞卫明、吴连荣、
谢根方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自然人股东徐剑平、陆英、吴立钊、徐剑峰、吴峰、褚益军、张军、
潘了昕、蔡红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自然人股东孙定国、朱付云、谢坚文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4、公司自然人股东孙炳华、熊伟、柳平华、胡辉华、金晓君、夏兴根、娄
志伟、张雪云、凌旭东、徐建东、朱菊林、季新华、高彬、付强、唐桂忠、储建
云、闻朝鸣、顾燕妮、杨东礼、李轶融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股东浙江富国金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2011年12月12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张亮、谢根方、蔡红梅、冯国祚、
陆英、徐剑平、吴立钊、张晓燕、季新华、高彬、凌旭东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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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该部分
股份总数的50%;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亮、谢根方、蔡红梅、陆英、徐剑平、
吴立钊、张晓燕承诺: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前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发生分红、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该最
低减持价格相应调整)。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8、公司股东浙江富国金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其所持有
发行人的股票在前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股票的发行价
(期间如有发生分红、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该最低减持价格相应调整)。发行
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
述承诺不因冯国祚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9、违反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以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均承诺: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
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将启动
以下关于公司股价稳定的预案:
(一)预案启动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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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应在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15个
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做出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上述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稳
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执
行,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实施: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
(5)在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