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全志科技 证券代码:300458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11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6
五、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8
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说明...... 8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 9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0
一、释义
全志科技、本公 指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 指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第一类限制性股 指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票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第二类限制性股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票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中层管理
人员、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
有效期 指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作废失
效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
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归属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
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
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
《公司章程》 指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全志科技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全志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全志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20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21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
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8 名激励对象 39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103 名激励对象 24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49 名激励对象 45 万股预留限制
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董事会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定本次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21年 11 月 26日;
2、公司向 49 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45 万股,占目前公司
股本总额的 0.14%。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预留授予总量 占目前总股本
数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和业务骨 45 100% 0.14%
干(共 49 人)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价格为 57.83 元/股,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80%。
4、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次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范围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