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截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列入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
2.截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截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列入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