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 11 月 26
日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预留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预留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26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