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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拓红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5-14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CtrowellTechnologyCorporationLimited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9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至21层)二0一五年五月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5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拓红外”、“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一、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五院就股份锁定的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1月1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或直接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其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如违反已作出的其它承诺,并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五院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赔偿方案以生效法律文书或证券监管部门确定的方案为准。
    (三)控股股东神舟投资就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其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或直接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下同)届满后24个月内,其无减持所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计划,其计划长期持有公司的股份,维持控股地位。
    4、上述锁定期限届满24个月后,其减持公司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的,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的账户。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7、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控股股东神舟投资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在发生上述应购回情形10个交易日内,将制定回购计划,并提请公司予以公告;同时将敦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就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法人股东航天投资就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或直接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若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数量为其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如违反已作出的承诺,并对发行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人股东瑞石投资就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其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数量为其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数的0-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3)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如违反已作出的承诺,并对发行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法人股东上海丰瑞就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其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50%,自其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
十四个月内,转让出全部剩余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如违反已作出的承诺,并对发行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在发生上述应回购情形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回购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且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员秦勤、殷延超、南振会、公茂财、农时猛、孙庆就股份锁定的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员秦勤、殷延超、南振会、公茂财、农时猛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从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仍然适用。
    3、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员秦勤、殷延超、南振会、公茂财同时承诺,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自违反承诺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收益支付至行人指定的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