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1,570万股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1,57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
每股发行价格 11.48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1月1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28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1月13日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苏试总厂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厂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厂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厂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厂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比例不超过锁定期满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0%。锁定期满后,本厂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满足发行人股价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且运营正常、减持对发行人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的条件下,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采取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本厂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自锁定期满起2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本厂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厂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2、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琼华、陈晨、武元桢、陈英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在锁定期满起2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3、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琼华之配偶朱雅俐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股东赵正堂、周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5、发行人股东张俊华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锁定期满起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自锁定期满起2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自锁定期满起1年内减持股份可达到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100%。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6、发行人股东元风创投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锁定期满起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自锁定期满起2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自锁定期满起1年内减持股份可达到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100%。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公司将不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7、发行人股东鸿华投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锁定期满起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自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自锁定期满起2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自锁定期满起1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50%,自锁定期满2年内累计减持股份可达到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100%。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公司将不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8、发行人股东润安投资、启迪新业、创元创投、铜陵鸿鑫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