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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之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1-22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GUANGDONGYIZUMIPRECISIONMACHINERYCO.,LTD.)(广东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科苑三路2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之密”、“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和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做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公司等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一)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陈敬财、甄荣辉和梁敬华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陈敬财、甄荣辉和梁敬华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应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陈敬财、甄荣辉和梁敬华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佳卓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佳卓”)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7月22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控股股东减持股份、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佛山市理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理度”)、佛山市顺德区伊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伊源”)、佛山市顺德区伊川机械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伊川”)及通过佛山理度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廖昌清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应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廖昌清应同时遵守其作为公司董事的持股承诺。
   (四)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现代创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创建”)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五)公司股东佛山理度、顺德伊源、顺德伊川及现代创建26名自然人股东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董事陈敬财、甄荣辉和梁敬华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涛、廖昌清、高潮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张涛、廖昌清、高潮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张涛、廖昌清、高潮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的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七)未持有公司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唐爱平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监事陆敏、沈锋利、余壮志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关于稳定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本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程序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当在5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1、增持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增持股票数量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增持
    ① 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报送外资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程序,取得相关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