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JINDUNFANSCO.,LTD.
浙江省上虞市章镇镇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2014年12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金盾股份”或“金盾风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分项值与加总数不一致的情况,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一、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等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灿、周纯于2012年2月4日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金盾风机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金盾风机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将立即通知,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金盾风机。
3、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承诺将不向其他与金盾风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4、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可能与金盾风机的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则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构成竞争的产品、停止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本人承诺将约束本人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按照本承诺函进行或者不进行特定行为。
6、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金盾风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灿、周纯父子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2015年6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及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4)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其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股东王淼根、马夏康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3)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其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公司股东陈根荣、上海诚鼎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诚鼎”)、杭州诚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诚鼎”)、上海盛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万”)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3)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其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周建灿、王淼根、陈根荣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1)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离职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其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2015年6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5、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分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灿、周纯父子、王淼根、陈根荣及上海诚鼎,上述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灿、周纯父子: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如因个人其他投资需求急需资金周转时,将首先采取其他融资渠道予以解决;如确需减持股份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直接在二级市场交易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1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10%;(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王淼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如因个人其他投资需求急需资金周转时,将首先采取其他融资渠道予以解决;如确需减持股份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直接在二级市场交易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2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20%;(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陈根荣: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如因个人其他投资需求急需资金周转时,将首先采取其他融资渠道予以解决;如确需减持股份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直接在二级市场交易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2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20%;(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上海诚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如其确需减持股份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直接在二级市场交易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
如国浩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天健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相关要求,公司制订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本预案”),具体如下:
(一)本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