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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4-09-16

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
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Garden Bio - chemical High - tech Co., Ltd.
(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楼) 
第一章  招股意向书及发行公告                                  花园高科招股意向书
1-1-1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270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 
股东公开发售股数
0 股,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事宜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根据向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的结果确定
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2014 年 9 月 24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9,07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9 月 15 日
发行概况 
第一章  招股意向书及发行公告                                  花园高科招股意向书
1-1-2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声明 
第一章  招股意向书及发行公告                                  花园高科招股意向书
1-1-3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
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相关承诺或安排
(一)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公司全体股东均没有在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公开
发售股份的计划。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
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6,800 万股,本次拟发行 A 股不超过 2,270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为不超过 9,070 万股。上述 9,070 万股为流通股。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花园集团
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邵钦祥、邵钦祥关联股东(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 邵君芳、
朱建星、朱建民、金君芳、邵燕青、邵燕芳、邵徐君、魏忠岚、龚知海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 曾永强、
陈晓、郑立、廖南珍、马焕政、喻铨衡、马文德、厉惠英、刘建刚、王更新、沈
丹、严旭、金牡丹、马美琴、李本初、马红梅、龚秀芳、金顺立、钱国平、刘小
平、 周洪仁、 金关强、 周瑜彪、 叶波、 陈霄、 邵宏宝、 邵有木、 马金法、 倪德余、
葛隆华、楼绍华、金秀光、包岩春、胡安定等 36 名其他股东承诺:自浙江花园
重大事项提示 
第一章  招股意向书及发行公告                                  花园高科招股意向书
1-1-4
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
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票
首次发行并上市后,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
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邵钦祥、邵君芳、马焕
政、喻铨衡、马文德、朱建星、厉惠英、沈丹、刘建刚、刘小平、钱国平、李本
初、周洪仁及关联自然人朱建民、金君芳、邵燕青、邵燕芳、邵徐君、魏忠岚、
龚知海除上述承诺外,还承诺: 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只要本人或本人关联自然人
仍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期间,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 自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邵君芳、马
焕政、喻铨衡、马文德、朱建星、厉惠英、沈丹、刘建刚、刘小平、钱国平、李
本初、周洪仁除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花园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本人若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花园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本人若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因花园高科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5、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邵君芳、马焕政、喻铨衡、马文德、朱建星、厉惠英、沈丹、
刘建刚、刘小平、钱国平承诺:本人或本机构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或本机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若职务变更或申报离
职,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三)关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 
第一章  招股意向书及发行公告                                  花园高科招股意向书
1-1-5
1、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祥云科技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
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
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计划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根据本公司资金需求,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
计不超过届时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十,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且减持后不影响本公司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本
公司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
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公
司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邵君芳女士的减持意向
邵君芳女士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
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届时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
二十,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减持
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
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超过上述期
第一章  招股意向书及发行公告                                  花园高科招股意向书
1-1-6
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人拟减持公司
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
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减持意向
中国信达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花园高科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
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
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全部股数,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如超过
上述期限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上述承诺与事实不符或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
(四)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
2010 年 1 月 28 日,国家财政部出具“财金函(2010)7 号”文《财政部关
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