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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93 深市 中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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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8


证券代码:300393        证券简称:中来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0
债券代码:123019        债券简称:中来转债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来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先生拟向李百春先生协议转让其持有的中来股份18,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3,109,843股后股份总额
356,010,031股的5.06%,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变。

    2、本次协议转让,转让方是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而减持公司股份,上述协议转让行为不涉及二级市场减持。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4、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先生发来的函告,林建伟先生于2019年11月16日与李百春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概述

            林建伟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李百春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

        通股1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3,109,843股后股份总额的5.06%。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前持股情况      协议转让变动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公司扣除    持股数量  占公司扣除  持股数量  占公司扣除
            (股)    回购专用证    (股)    回购专用证    (股)    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股数                券账户股数              券账户股数
                        后公司股份                后公司股份              后公司股份
                        总额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林建伟  121,745,402    34.20%    -18,000,000    -5.06%    103,745,402    29.14%

 李百春        0            0      18,000,000    5.06%    18,000,000    5.06%

            注1:本公告中提及的公司总股本为359,119,874股(取自2019年11月15日总股本),扣

        除公司目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3,109,843股后公司股份总额为356,010,031股。

            注2: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具体权益变动情况请查阅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林建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3,745,402股,占公

        司总股本比例为28.89%,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公司股份总额的比

        例为29.14%,林建伟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张育政女士、苏州普乐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8,442,85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9.69%,占公司扣除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为50.12%。

            林建伟先生、张育政女士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协议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林建伟,男,196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林建伟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李百春,男,197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林建伟

    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6*********

    乙方(受让方):李百春

    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6*********

    2、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款和条件,向乙方合计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80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1%。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3、转让价格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12.20元/股,合计价款为21960万元。若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每股价格和转让数量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相应除权调整。

    4、股份转让的实施

    (1)本协议签署后5日内,甲方应当将拟转让的股份解除质押。标的股份质押解除后3日内,乙方将50%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账户。

    (2)在甲方办理完毕拟转让标的股权的解除质押手续后,甲乙双方立即就本次股份转让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

    (3)取得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2日内,甲乙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标的股份的过户申请,过户完成15日内,乙方将剩余50%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在上述审核、过户手续的办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及签署相关文件等。

    5、税费

    因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各自承担。

    6、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经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3)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②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③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注:协议条款中对违约责任、各方应履行的保证与承诺、保密、其他事项等具体内容均做了明确约定。

  四、股份转让方曾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自然人股东承诺:

    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人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的上限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通过普乐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持有的非限售股份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进行相应调整)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每次减持时,本人将通知公司将本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且本人作为第一顺位首先履行股票增持义务。

    2、在不违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

    3、增持股份的金额与数量:(1)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0 万
元(即最低增持金额);(2)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3)本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每违反一次,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本人最低增持金额(即人民币 1,000 万元)-本人实际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如有)。

    4、若因稳定公司股价需要,公司应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未能履行,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将和公司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应由
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与公司控股股东同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需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且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即最低增持金额)。本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本人最低增持金额(即本人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本人实际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如有)。若因稳定公司股价需要,公司应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未能履行,本人将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股东承诺:

    自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新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