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SLACPrecisionEquipmentCo.,Ltd.
(住所: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石胥路62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特别提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
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
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网
(http://www.secutimes.com)、中国证券网(http://www.cnstock.com)中证网
(http://www.cs.com.cn)、中国资本证券网(http://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全文。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1、本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旭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述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如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科莱思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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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
素调整后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
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股东智高易达、瑞信众恒、新美特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股东苏州高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通过持有本公司股东智高易达、瑞信众恒、新美特的股份而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王炳生先生、孟凡中先生、罗鸿钧先生、杨最林先生、魏徵然先生、高杰
贞女士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间接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
在首次公开发行中控股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公司将会同公司控股股东启动回购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已转让的公开发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
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
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
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孰高者确定。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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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3)保荐机构承诺:因国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除证监会认定无责任的除外。
(4)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公证天业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