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013年12月3日,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安旭先生
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12月2日发送给全体董事,且各董事确认已于会议
召开五日之前接到召开本次董事会的通知,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董事会的7名董
事以专人送达或传真等方式将表决结果提交至公司。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达到
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本次董事会决议以
在决议上签字同意的董事达到作出有关决定的法定人数时的一名董事的签字日
期作为本决议通过日期。
本次董事会就下述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议案>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1,539万股。其中部分为首次公开发行
新股(以下称“公开发行新股”或“新股发行”),部分为公司现有股东在公开发行
新股时,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以下称“老股
转让”或“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公司
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539万股;公司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上限为1,000
万股。
(2)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为:根据询价结果在优先满足募集
资金需求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发行人承担的发行费用)?发行
价。
2-2-1
公司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4,600万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25%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3)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明细
苏州高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184.00万股,占总股本
比例4%,本次拟公开发售股份75.00万股,最高不超过75.00万股;
苏州智高易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167.83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3.65%,本次拟公开发售股份30.00万股,最高不超过30.00万股;
苏州瑞信众恒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47.99万股,占
总股本比例1.04%,本次拟公开发售股份11.99万股,最高不超过11.99万股;
上海弘炜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44.16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0.96%,本次拟公开发售股份44.16万股,最高不超过44.16万股;
新美特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23.00万股,占总股本比例0.50%,
本次拟公开发售股份5.75万股,最高不超过5.75万股;
若按照本方案所述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计算出的老股转让
股数合计不足上述5名股东转让最高上限的合计数166.9万股时,则按照上述5
名股东转让意愿的股份上限同比例减持。
科莱思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4,133.02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89.85%。优先满足上述5名股东减持意愿情况下,科莱思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售
股份数量为按发行方案确定的公司现有股东合计公开发售股份总数减去上述5
名股东合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4)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市场情况和本次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与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新股发行数量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并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账户的
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5、定价方式: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
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
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新股发行价格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价格相同。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2-2
7、发行费用分摊方案:发行人和公司现有股东各自承担相应的承销费用,
具体数额为: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发行价格×承销费率。股东公开发售与新股
发行执行相同的承销费率。除承销费用之外的其他发行费用全部由发行人承担。
8、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9、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以上9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授权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与老股转让相
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在公司新股发行文件中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老股转让的申请
(如需);
2、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发行方案(包括新股发行与老股转
让数量的调整机制),调整及确定老股转让的数量,但不得超过其《申请与授权
委托书》所述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
3、代表股东与老股转让的承销商协商、确定并签署《承销协议》(包括对《承
销协议》的修改);
4、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老股转让有关的股份发售、登记、结算等事项,包括
由股东或相关合同指定的人士依据相关法规或合同在售股所得中扣除与股份发
售、登记、结算相关的、应由股东按照法规或合同规定承担的费用;
5、办理与老股转让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事宜。
以上5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