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1,145万股(其中发行新股680万股、转让老股
46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将于2014
年1月17日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
下发行电子化平台实施。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
注以下内容:
1、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
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
求,本次发行在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配售原则、配售方式、发行人
相关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3、本次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发行人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在制度与规则方面与主板
市场存在一定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规则、退市制
度设计等,这些差异若认知不到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投资风险。
4、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14年1月9日(T-6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
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
(www.yiduoli.com)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
“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
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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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
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网上发行的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由于上市首日股
票流通量增加导致的投资风险。
6、发行人所在行业为食品制造业,参考市盈率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
布的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投资者基于真
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
考虑公司所属行业特点、公司基本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需求总量、老股
转让计划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27.88
元/股对应的2012年摊薄后市盈率为23.83倍,低于2014年1月14日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食品制造业(C14)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48.79
倍,且本次发行市盈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
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投资者若不认可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发
行价格,建议不参与本次申购。有关本次定价的具体分析请见同日刊登的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公告》中的第一部分“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依据”。
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网上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投资者若
不认可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的,建议不参与本次申购。
7、若本次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时,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公告》中确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因此,请投资
者务必注意网下自主配售方式将导致网下配售结果在获配数量上与以往摇
号配售方式的不同。
8、本次27.88元/股的发行价格对应发行人2012年摊薄后市盈率为
23.83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但该定价仍存在股价下跌
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
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9、按本次发行价格27.88元/股,发行1,145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
资金总额为31,922.60万元,其中新股发行680万股,预计新股募集资金
额18,958.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新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16,610.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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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过募投项目拟募集资金需求额16,647.00万元;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
其所持股份465万股,预计募集资金额12,964.20万元,发行人将不会获
得本次老股转让部分所得资金。
10、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回拨前网
下发行数量,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本次发行;若 T日出现网上发
行认购不足,向网下回拨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后仍然认购不足,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若中止发
行,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发行有效期内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