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17(100)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中国人寿广场B座7层
二〇一七年九月
特别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21,440,823股,将于2017年10月10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中,4名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
日起36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非交易日顺延)。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2017年10月10日(即上市日),公司股
价不除权。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34.98元/股。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FOREVERTECHNOLOGYCO.,LTD.
法定代表人: 方文
股票简称: 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 300365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11号4号楼3层
注册资本: 175,887,600元
上市时间: 2014年1月23日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16年8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议案。
2、2016年9月19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议案。
3、2016年12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相关修订内容。
4、2017年3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调减募集资金投资规模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材料进行了补充更新。
5、2017年9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长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有效期。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1、2017年4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2017年7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8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1,440,823股新股。
(三)本次发行过程
2017年9月18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发行对象发出了《北
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要求发行对象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截至2017年9月19日上午12:00止,4名认购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
计749,999,988.54元缴付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内,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30745号”《北京
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认购资金验资报告》。
2017年9月20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
账事项出具了“天职业字[2017]17276号”《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
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7年9月20日止,恒
华科技已收到股东认缴股款736,869,788.00元(募集资金总额749,999,988.54 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3,130,200.54元,恒华科技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736,869,788.00元)。
(四)发行股票的类型、面值和数量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数量:21,440,823股
(五)发行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2016年9月1日,发行价格不低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2016年9月1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35.05元每股。 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175,90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7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3,192,875.00 元(含税)。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相应由35.05元/股调整为34.98元/股。
自发行人完成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现金分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及数量产生影响的除权除息事项。
(六)募集资金数量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49,999,988.54 元,扣除发行费用 13,130,200.5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36,869,788.00元。
(七)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1、截止2017年9月19日,4名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汇入东方花旗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9月19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30745号”《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认购资金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全部到位。
2、2017年9月19日,东方花旗证券将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9月20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17]17276号”《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
(八)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有关登记托管手续。
(九)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江春华、方文、罗新伟和陈显龙,其认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数量(股)
1 江春华 26,361.20 7,536,079
2 方文 17,509.84 5,005,672
3 罗新伟 17,509.84 5,005,672
4 陈显龙 13,619.11 3,893,400
合计 75,000.00 21,440,823
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1、江春华
江春华,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北京市海淀
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2061919720308****。自2010年1月至今担任恒华科技董
事长。
2、方文
方文,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公民身份号码为32010619690521****。自2010年1月至今担任恒华科技董事、
总经理。
3、罗新伟
罗新伟,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北京市石景
山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1010519701015****。自2010年10月至今担任恒华科
技董事、副总经理。
4、陈显龙
陈显龙,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北京市海淀
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2061919760908****。自2010年1月起,担任恒华科技董
事,现任恒华科技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对象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十一)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1、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与公司的交易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除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外,本次发行对象最近一年均未与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2、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十二)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认为:
1、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次发行股票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恒华科技本次发行过程合法、有效;3、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人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为其合法拥有和取得或自筹的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
4、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发行人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