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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4-01-14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11号4号楼3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 股 说 明 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1,208.00万股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632.00万股 
老股转让数量 
  576.00万股(老股转让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43.21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1月1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832.00万股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承诺:自公司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陈晓龙、胡宝良、杨志鹏、牛仁义、肖成、江志勇、朱鹤、袁建
军、邱召海、巩博华、居直贵、成七一、王进、孙敏杰、李慧明、周亚华、何恩
杰、曹铁孩、陈宝珍、付俭、赵红力、李宏亮、赵亮、蔡长华、陈勇、王洪兴、
张春凤、马振华、李根宏和智汇创投及本公司董事吴章华的关联方吴爽、伍建勇
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
龙、胡宝良、杨志鹏、牛仁义及本公司董事吴章华的关联方智汇创投、吴爽、伍
建勇同时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其或其关联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或其关联方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其或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或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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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江春华、方文、罗
新伟、陈显龙、杨志鹏同时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如其未能
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
其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将
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收入交付公司。上述相关方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1月13日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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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承诺:自公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陈晓龙、胡宝良、杨志鹏、牛仁义、肖成、江志勇、朱鹤、袁
建军、邱召海、巩博华、居直贵、成七一、王进、孙敏杰、李慧明、周亚华、
何恩杰、曹铁孩、陈宝珍、付俭、赵红力、李宏亮、赵亮、蔡长华、陈勇、王
洪兴、张春凤、马振华、李根宏和智汇创投及本公司董事吴章华的关联方吴
爽、伍建勇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
显龙、胡宝良、杨志鹏、牛仁义及本公司董事吴章华的关联方智汇创投、吴
爽、伍建勇同时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其或其关联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或其关联方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或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或其关联方本次发行
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江春华、方文、
罗新伟、陈显龙、杨志鹏同时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下同)。如其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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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将归公司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
交付公司,则公司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
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交付公司。上述相关方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股价稳定计划 
本公司制定了《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计划预案》,公司
拟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股价: 
(一)鼓励增持或回购措施 
1、具体条件 
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3年内,其收盘价(除权除息后,下同)连续20个交
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
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及回购的相
关义务。未来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本承诺规定的增持及回购
的相关义务。 
2、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拟采取的措施 
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
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增持金额不少于500 万元,各控股
股东增持金额按照触发增持义务前最后一次公告的持股比例分摊。如设定增持
价格上限,则单笔增持价格上限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2)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第20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
划,回购金额不少于500万元。该股份回购计划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且控股股东承诺投赞成票。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措施 
如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全体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第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
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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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增持义务后的30+N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
10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
薪酬总额的20%。 
(4)增持或回购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
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
项增持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
日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
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其他股价稳定措施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
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相关惩罚措施 
1、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
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
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
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
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
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
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
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未
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
额的工资薪酬代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