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19-029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期事项
1、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题,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召开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2、根据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3、2015年10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部门的精神,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形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
4、2018年11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
9月15日,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个行权期限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因此,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过,故申请延长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审议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同意延长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后,对公司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同意:延长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延长解除限售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首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激励初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延长首期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议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天翔环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及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9月15日,因解除限售期已过,故申请延长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解除限售期延长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