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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翔环境: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9

天翔环境: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21-110 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
都中院”)(2020)川 01 破 25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2、因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5条的规定,深交所作出不予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收到深交所《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1]554号),深交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于6月21日向深交所提出了复核申请,6月24日收到深交所《复核受理通知书》,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23条、第13.4.26条,若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维持终止上市决定的,自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该决定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3、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已全部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根据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中登公司协助将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破产专用账户”)中的615,351,9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66%)转增股份过户至137名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证券账户名下,另有部分债权人因证券账户有误或存在债权异议、诉讼未结等情形暂未分配股份,管理人将根据重整计划及前述进展情况实施股份分配。


    4、公司与重整投资人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前述重整投资人以不超过7亿元认购公司转增股份4.64亿股。管理人已分别于2021年4月29日、5月12日收到重整投资人投资款合计3.5亿元。公司分别于6月29日、6月30日收到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告知函》,重整投资人向公司和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中关于第二期转让价款支付事宜暂缓实施,由各方根据深交所复核情况另行协商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予以明确。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积极跟进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管理人已按照重整计划及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已出资到位的3.5亿元重整投资款完成了两位重整投资人的股份分配。重整投资人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目前在册第一大股东。

    一、公司重整概述

    1、2018年12月26日,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翔环境”)收到债权人成都市嘉豪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嘉豪物资”)的《重整申请通知书》,嘉豪物资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码:2018-168号)。

    2020年12月14日和2020年12月25日,公司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川01破申105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川01破25号《决定书》,法院根据嘉豪物资的申请,裁定受理天翔环境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为天翔环境管理人。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收到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码:2020-164号、公告编码:2020-170号)。


    2020年12月31日,法院发出(2020)川01破25号《公告》,就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事宜做出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码:2021-001号)。

    2021年1月25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川01破25号《决定书》,法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2、天翔环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3月8日10时00分起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公司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审议、表决。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本次表决实际持续至2021年3月19日22:00。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情况详见2021年3月24日管理人及公司分别披露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3、天翔环境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3月22日15时00分通过现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在天翔环境会议室顺利召开,成都中院主审法官及书记员、重整管理人、部分股东或代表、天翔环境董监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现场会议。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并于当天在巨潮资讯网予以披露。
    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2〕261号)第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获出资人组会议通过。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5、2021年4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川01破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已实施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转增股份于2021年6月15日登记至管理人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性质为首发后限售股。管理人已按照公司重整计划完成了嘉道博文、成都融禾已出资到位的3.5亿元重整投资款及部分债权人以股抵债的股份分配。

    6、因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5条的规定,深交所作出不予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公司触及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十五)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公司于6月2日收到深交所《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1]554号),深交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于6月21日向深交所提出了复核申请,6月24日收到深交所《复核受理通知书》,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23条、第13.4.26条,若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维持终止上市决定的,自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该决定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7、重整投资人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分别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就重整投资协议中关于第二期投资款支付事宜做出承诺:嘉道博文不超过人民币2.67亿元、成都融禾不超过人民币0.83亿元不晚于2021年6月30日或因监管要求更早之日(以孰早为准)、根据天翔环境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分批或一次性支付,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早为天翔环境导入符合其主营业务方向的市场化业务;北京中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不晚于2021年6月30日或因监管要求更早之日(以孰早为准)一次性支付,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助天翔环境开展符合其主营业务方向的市场化业务。同日,管理人已收到嘉道博文、成都融禾分别出资3300万元、1700万元,合计出资5000万元投资款。公司分别于6月29日、6月30日收到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告知函》,重整投资人向公司和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中关于第二期转让价款支付事宜暂缓实施,由各方根据深交所复核情况另行协商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予以明确。

    8、根据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中登公司出具相关《协
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中登公司协助将公司破产专用账户中的615,351,9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66%)转增股份过户至137名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的证券账户名下,另有部分债权人因证券账户有误或存在债权异议、诉讼未结等情形暂未分配股份,管理人将根据重整计划及前述进展情况实施股份分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册持股5%股东明细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邓亲华                                    103,588,051      6.68%

  2    邓翔(邓亲华的一致行动人)                  8,006,618      0.52%

  3    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156,375,839      10.08%

  4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409,447      6.60%

  5    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78,523,490      5.06%

 合计                                              448,903,445      28.94%

    注:上表序3、4、5为本次重整计划中过户的转增股份,股份性质为限售股,法院已根据管理人申请予以冻结。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成都中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了(2020)川01破2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成都中院于2020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天翔环境重整一案,并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竞争方式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成都分所担任管理人。2021年4月16日,成都中院裁定批准了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前述《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9个月,由公司负责执行,公司管理人负责监督。

    2021年6月29日,公司向成都中院提交了申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申请书》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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