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1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6.581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1%;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首期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及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目前公司12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6.5819万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题,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5年10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部门的精神,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形成《首期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5、201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16年9月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138.23万股。同时,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8年11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已满
根据公司《首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限售期。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一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解除限售条件。
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二 以行政处罚;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情形。
相比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31,237,129.97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元,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
三 相比2014年,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 益 的 净 利 润 为
长率不低于249%。 110,294,706.04元,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增长率
为253.09%,高于249%。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
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的12名激励
四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 对象绩效考核均满足解除限
个人解锁比例 100% 0% 售条件。
若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
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额度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首期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经披露的
时间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2名,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6.5819万股,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本次可解除限售占其获授剩余未解除限售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 的限制性股票
(万股) 数量(万股) 票比例 数量(万股)
1 王军 董事、副总经理 117.6233 39.1686 33.30% 39.2861
2 杨武 副董事长 117.6233 39.1686 33.30% 39.2861
3 王培勇 董事、董秘 117.6233 39.1686 33.30% 39.2861
4 娄雨雷董事、财务总监 117.6233 39.1686 33.30% 39.2861
核心管理人员(8人) 720.4429 239.9075 33.30% 240.6279
合计(12人) 1190.9361 396.5819 33.30% 397.7723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首期激励计划》、《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首期激励计划》、《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1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首期激励计划》、《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解除限售标准,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首期激励计划》中对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12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