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18-135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1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6.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1%;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6年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及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目前公司19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6.40万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6年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6年11月1日,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6年11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8年11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已满
根据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限售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激励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11月11日。截止本公告当日,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二)2016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 足解除限售条件。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三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16年净利润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不低于12500万元。 126,594,103.98元。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若年度公司 本次解除限售的19名激励对
四 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象绩效考核均满足解除限售条
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件。
额度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6年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经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根据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16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解除限售时间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9名,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6.40万股,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本次可解除限售占其获授剩余未解除限售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 的限制性股票
(万股) 数量(万股) 票比例 数量(万股)
1 王军 董事、副总经理 50 20 40% 30
2 杨武 副董事长 50 20 40% 30
3 王培勇 董事、董秘 50 20 40% 30
4 娄雨雷董事、财务总监 50 20 40% 30
5 余庆 副总经理 80 32 40% 48
核心管理人员(14人) 386 154.4 40% 231.6
合计(19人) 666 266.4 40% 399.6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激励计划》、《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核查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6年激励计划》中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2016年激励计划》、《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19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激励计划》、《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解除限售标准,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2016年激励计划》中对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19名激励对象办理2016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