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
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SUNLINETECHCO.,LTD.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软件园7栋501、50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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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1,300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2年8月8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5,170万股 拟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每股发行价格 20元/股(根据向询价对象询价结果确定)
本次发行前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与本公司其他47名发起人股东
东所持股份的
承诺:“自公司发起设立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质押
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自愿锁定的承
该等股份。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诺
月内,本人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本人从公司离职的,无论何种原因,从
离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离职之日尚还持
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离职时公司发起设立未满二十四个月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未满二十四个月,则前述离职后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限从至公司发
起设立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均届满二十四个月之日起计算。本人违反上
述承诺的,本人相关违反行为净收益的百分之八十(80%)归属公司。在上述
承诺期限均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所持股份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25%)。”
本公司其他111名员工股东承诺:“自本人入股公司工商登记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本人从
公司离职的,无论何种原因,从离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质押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在离职之日尚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离职时公司发起设立
未满二十四个月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满二十四个月,则前述离职后三
十六个月的锁定期限从至公司发起设立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均届满二十
四个月之日起计算。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相关违反行为净收益的百分
之八十(80%)归属公司。在上述承诺期限均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所持股份
不超过百分之五十(50%)。如果本人在上述承诺期内被提拔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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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本次发行前股 长于本承诺函的,则本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期限按照公司董事、监事或高
东所持股份的 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执行。”
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 招商资本承诺:“自长亮科技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自愿锁定的承 之日起四十二个月内,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
诺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招商资本每
年转让所持长亮科技股份不超过百分之五十(50%),如招商资本违反上述承
诺,则将违反承诺获得的净收益的百分之八十(80%)交回长亮科技。”根据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2009】94号)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复,本公司境内发行A股并上
市后,招商证券(招商资本的母公司)的19家国有出资人应按86.9220万股
乘以公司首次发行价的等额现金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其中,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同意代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上
缴资金(按此次拟发行1,300万股计算,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股份数
进行计算)。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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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