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5
月18日修订)、《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2年4月28
日发布)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A股)并拟在创业板上市,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
(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
(2009年修订)。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本次发行在
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网下配售股份锁定期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
重点关注。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
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发行人所在行业为计算机应用服务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
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
来损失的风险;如高于同行业平均市盈率25%,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
能推迟相关发行流程,重新询价或补充披露盈利预测后重新询价,存在发行不能
如期完成的风险。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计划所需资金量为14,968万元。如果本次发行
所募集的资金量超出发行人实际资金需要量,因发行人对超出部分的资金使用尚
未规划具体用途,如果未来这部分资金发行人不能合理、有效使用,将对发行人
的盈利水平带来不利影响,存在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
失的风险。
3、如果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量相对实际项目资金需要量存在重大差异,对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
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属于发审会后发生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有关
规定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须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应在审核通过后再办理
重新询价等事项。
重要提示
1、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78号文核准。长亮科技的
股票代码30034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
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资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进
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650万股,即本次发行数量的50.0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
次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量。
3、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T日(2012年8月8日),参与申购的投资者须
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
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
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提醒投资者申购前确认是否具备创业板投资资格。
4、招商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2年8月1日(T-5
日)至2012年8月3日(T-3日)期间,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现场推介。只有符
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5月18日修订)要求的询价对象及配售
对象方可参加路演推介,有意参加初步询价和推介的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可以自
主选择在深圳、上海或北京参加现场推介会。
5、配售对象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配售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时须同时申报价格和数量,由询价对象通过深交所网下发
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配售对象应按照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6、2012年8月3日(T-3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
售对象(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
询价对象管理的配售对象除外)方可参与本次初步询价。配售对象未参与初步询
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提交有效报价,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7、本次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价单位,采取价格与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
进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配售对象初步询价最多可以申报3档
价格,每档申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下限为130万股,且申报数量超过130万股的,
超出部分必须是130万股的整数倍;同时每档申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之和不得
超过650万股。
8、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
本面、所处行业、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水平、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
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
申购的配售对象名称及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
9、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报数
量;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缴
纳申购款,将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圳
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中签及配售结
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