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1,257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5,027 万股
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同华投资、南大资产经营公司、
张兴国和沈洁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同华投资还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在史正富、
翟立仍担任南大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南大光电股份总数的25%,在史正富、
翟立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南大光电股份。
公司法人股东鑫皓华公司以及虞磊等21名自然人股东分别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010年从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处受让股份的新增员工股
东李建华等53名自然人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2008年前通过增资或者受让方式获得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张
建富(其中82万股)、孙祥祯(其中26万股)、陈化冰(其中9万
股)、吕宝源(其中4万股)、吉敏坤(其中2.5万股)、潘兴华(其
中2万股)、孙明璐(其中2万股)、王萍(其中2万股)、施军民(其
中2万股)、蔡岩馨(其中2万股)等10人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上述原
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原有股份。除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外,
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孙祥祯、张建富、陈化冰、吕
宝源、吉敏坤、蔡岩馨等6名自然人股东同时还分别承诺:在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上述原有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上述原有股份。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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璐还承诺:若本人的直系亲属孙祥祯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上述2万股南大光电股份;若孙祥祯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上述2万股南大光电股份;
2010年从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处受让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孙祥祯(新增47万股)、吕宝源(新增25万股)、张建富(新增22
万股)、陈化冰(新增17万股)、吉敏坤(新增10万股)、蔡岩馨
(新增6万股)、潘兴华(新增5.8万股)、孙明璐(新增5.8万股)、
王萍(新增5.8万股)、施军民(新增5.8万股)等10人还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上述新增股份,亦不由南大光电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新增
股份。
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孙祥祯、翟立、沈洁、李建华、张建富、陈化冰、冯剑文、
吕宝源、吉敏坤、胡立新、蔡岩馨等11名自然人股东还分别承诺: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
南大光电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孙明璐还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孙祥
祯仍担任南大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南大光电股份总
数的25%,在孙祥祯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南大光
电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关于批复教育部江苏南大光
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持有的函》(财教函【2011】52 号文)批复,公司在境内发行
A 股并上市后,将南大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的南大光电 125.7 万股,
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以上划转的股份数量按本
次发行上限 1,257 万股的 10%计算;若南大光电实际发行 A 股数
量低于本次发行的上限 1,257 万股,南大光电应划转给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的股份数量按照实际发行股份数的 10%计算,应
转持的股份数量由南大资产经营公司按照所持有的南大光电股
份数占国有股总数的比例分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
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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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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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
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