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
修订)、《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荐机构推荐询价对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
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2年4月28日发布)的相关
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拟在创业板上市,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询价对
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
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
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本次发行在
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网下配售股份锁定期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
重点关注。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
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
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发行人所在行业为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
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定价的市盈率水平(或其
他估值指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或其他估值指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
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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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同行业平均市盈率25%,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能推迟相关发行
流程,重新询价或补充披露盈利预测后重新询价,存在发行不能如期完成的风险。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际资金量为121,000万元。如果本次发行所募
集的资金量超出发行人实际资金需要量,因发行人对超出部分的资金使用尚未规
划具体用途,如果未来这部分资金发行人不能合理、有效使用,将对发行人的盈
利水平带来不利影响,存在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
风险。
3、如果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量相对实际项目资金需要量存在重大差异,对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
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属于发审会后发生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有关
规定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须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在审核通过后再办理重
新询价等事项。
重要提示
1、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股份”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6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810号文核准。银邦股份的股票代码为300337,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
的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
上资金申购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前,
网下发行数量不超过2,340万股,即本次发行数量的5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
发行数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可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以下简称“网
下投资者”)包括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1日修订)
中界定的询价对象的条件、且已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
备案的机构,以及国盛证券自主推荐、已经在协会登记备案的个人投资者。
3、上述网下投资者于2012 年7月5日(T-3日)12:00前在协会登记备案
的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个人投资者均为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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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可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
系的询价对象管理的配售对象、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关联关系的
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4、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12年7月10日(T日),参与申购的
投资者须为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根据《创业板市
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
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投
资者申购前确认是否具备创业板投资资格。
5、配售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时,须同时申报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申报
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最多可申报三档价格。配售对象
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申报价格不低于最
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报价部分为有效报价。申报价格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
格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将不能参与网下申购。
6、为促进网下投资者认真定价,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及国盛证券研
究员对发行人的合理估值区间,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配售对象的最低申购数
量和申报数量变动最小单位即“申购单位”均设定为117万股,即配售对象的每
档申报数量必须是117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2,340万股。
7、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
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8、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