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公司债券兑付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关联方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高胜致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债券兑付协议》、《上海高胜致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公司债券兑付协议》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有效化解公司债券兑付风险,有助于缓解公司临期债券的短期兑付压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与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高胜致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协议事项。
独立董事:万如平、陈华、朱玉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