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鉴于推动公司业务发展所需,公司拟向关联方上海渠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用于推进专项广告项目使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万如平、陈华、朱玉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