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关联方上海渠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事项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有利于支持公司经营和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向关联方借款事项。
独立董事:万如平、陈华、朱玉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