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6 证券简称:新文化 公告编号:2021-098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1年11月1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3081号虹桥基金小镇85-B栋一楼会议室
3、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震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东、股东代理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名,代表股份188,733,3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4094%。
其中: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163,973,2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33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股份24,760,0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1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代表以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8,644,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8%;反对
89,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67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05%;反对 89,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8,644,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8%;反对
89,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67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05%;反对 89,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8,644,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8%;反对
89,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67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05%;反对 89,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所律师认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