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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18

新文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84)的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闵行区虹
梅路 3081 号虹桥基金小镇 85-B 栋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何君琦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7,082,43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59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为

截止 2021 年 10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340,92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166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741,5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92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6,482,4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4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981,3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7%;反对101,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381,3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82%;反对 101,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上述议案获得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
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代津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春霞

                                                        202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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