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被聘任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吴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
独立董事:万如平、陈华、朱玉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