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21-083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6 人;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8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1,285,563,394 股的 0.0373%;
3、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48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0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拟向符合激励条件的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业务/管理员工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主要内容如下:
1、实施方式及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人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为 6 人。
3、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5.41 元/股。
4、授予对象及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2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0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8.33%。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第一类限 获授第一类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占授予总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量的比例 额比例
傅林坚 运营副总裁 30.00 7.08% 0.02%
朱亮 董事、副总裁 30.00 7.08% 0.02%
毛全林 董事、副总裁 15.00 3.54% 0.01%
张俊 副总裁 15.00 3.54% 0.01%
陆晓雯 副总裁、财务总监、 15.00 3.54% 0.01%
董事会秘书
石刚 副总裁 15.00 3.54% 0.01%
合计 120.00 28.33% 0.09%
5、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自上市日起计,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40%
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30%
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30%
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0年-2022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8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 =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拟向符合激励条件的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业务/管理员工授予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9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
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0 年 10 月 16 日,
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0 年 10 月 19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5 日。监事会对授予名单进行了核实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名单进行了
核实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和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相关解除限售和归属事宜,并根据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及激励对象的实际情况,调整限制性股票归属价格,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处理。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售期情况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自上市日起,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上市日为 2020 年 12 月 3 日。截止目前,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经届满,可以实施解除限售。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该
1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项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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