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开展票据池业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计划开展票据池业务,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共享不超过20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盘活票据资产,减少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上述票据池业务的开展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杨德仁 傅颀 周剑峰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