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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78 深市 华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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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昌: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9

*ST华昌: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78        证券简称:*ST华昌        公告编号:2021—131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达”或“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收到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十堰中院”)送达的
《民事裁定书》((2021)鄂 03 破申 20 号)及《决定书》((2021)鄂 03 破申 20
号之二),裁定受理债权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集团”)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决定书》指定由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二)项规定,
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4月 30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华昌达”
变更为“*ST 华昌”。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 10.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10.4.1 条第(七)
项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应于公告披露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但是由于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
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因此公司股票自本公告披露后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华昌”,证券代码不变,仍为 300278,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20%。


    4、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 10.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根据《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第 10.3.1 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若公司 2021 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6、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发布了《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
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披露了债权人高新投
集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收到十堰中院
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鄂 03 破申 20 号)及《决定书》((2021)鄂 03
破申 20 号之二),裁定受理债权人高新投集团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重整申请简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 5016 号蔡屋围京基一百
大厦 A 座 6801-01


    申请事由:高新投集团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十堰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 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泽

    (二)法院做出裁定时间

    裁定的时间:2021 年 11 月 18 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 年 5 月 25 日,申请人高新投集团以被申请人华昌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十堰中院提出对华昌达进行重整的申请。经十堰中院通知,被申请人华昌达对高新投集团重整申请表示无异议。

    十堰中院经审理查明:华昌达成立于 2003 年 2 月 27 日,由十堰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批准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300744646082Y,注册资本575,716,412 元,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陈泽,住所地为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 9号。经营范围是机械设备及电气、环保设备、机械输送系统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检修;机械、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刃量具、工装夹具,仪器仪表,检测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件,软件,办公设备及耗材,水泵阀门、五金交电、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和国家限制经营的化学品)、金属材料、建材销售;汽车零部件生产及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证监会批准,公司
股票于 2011 年 1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ST 华昌,
股票代码:300278。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华昌达总股本为 575,716,412 股,
股东总数为 33,269 户。

    2020 年 3 月 17 日、9 月 18 日,华昌达与高新投集团分别签署编号为
DR-JFZXA0001 的《定向融资计划认购协议》和编号为 DR202009140027 的《定向融资计划补充协议》,约定由高新投集团认购华昌达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交所”)备案发行的“华昌达智能装备定向融资计
划”。根据深圳联交所 2020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成立通知书》,高新投集团成

2020 年 3 月 20 日支付至指定账户),期限 12 个月,年化收益率 10%。同时,高
新投与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德梅柯”)、陈泽分别签署编号为委保 C202000065-1 和委保 C202000065-2 的《保证合同》,约定由上海德梅柯和陈泽为前述认购协议等项下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 年 3 月 22 日,高新投集团、华昌达等各方签署编号为 DR-JFZXA0001-1 的
《定向融资计划补充协议二》,约定融资计划展期 12 个月,偿还方式调整为本金
兑付日还清全部本金、利随本清。2021 年 5 月 8 日,高新投集团向华昌达送达
《偿还债务通知书》,宣布《定向融资计划认购协议》项下全部产品提前到期,并要求华昌达在收到《偿还债务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高新投集团偿还
全部产品本金并结清收益 120,708,752.46 元(暂计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其中
本金 116,501,745.00 元、利息 4,207,007.46 元)。华昌达收到《偿还债务通知
书》后,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书面复函确认定向融资计划项下欠付高新投集团本
金及收益 120,708,752.46 元,但因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等客观原因无力偿还相关款项。华昌达至今仍未偿还前述到期债权。

    另查明,华昌达公开披露的 2020 年度报告显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华昌达账面资产 12.30 亿元,账面负债 17.21 亿元,净资产-4.91 亿元,全年亏
损 5.70 亿元。华昌达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显示,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华昌
达账面资产 12.28 亿元,账面负债 17.54 亿元,净资产-5.26 亿元,一季度继续
亏损 0.34 亿元。但华昌达作为上市公司,核心经营资产及业务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具有通过重整复兴再生的可能。

    十堰中院认为,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华昌达系上市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 9 号,故对其重整案件具有管辖权。根据华昌达资产负债数据,华昌达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具备重整原因。高新投集团与华昌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有效,高新投集团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华昌达进行重整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整案件受理条件,且华昌达对重整申请无异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收到十堰中院下发的《决定书》((2021)鄂 03 破
申 20 号之二),十堰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华昌达管理人,吴嘉为负责人。

    《决定书》要求公司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十堰中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律师、张律师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 28 号天格花园(停车场入口前行 20 米)
    电话:18872059523

    三、法院公告情况

    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公告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18 日前,预重整期间已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不再申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20 日 9 时 30 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参会指引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四、法院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 10.3.1 条规定,由于公司 2020 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公
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
根据《上市规则》第 10.4.1 条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华昌”,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 20%。

    (二)停复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2 号——停复牌业务》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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