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风险提示
、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
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
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Hongli Opto-electronic Co., Ltd
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东风大道以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3,1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16.00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1 年 5 月 10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2,273.3 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马成章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直接和间接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陈雁升、广发信德、雷利宁、黄育川和周家桢承诺:自持有公
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股份的 50%;
所持股份的流通
此外,雷利宁、黄育川和周家桢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自公司首
限制以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广州市普之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众而和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
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时,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其他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吴乾、杨玉
详、李荣军、刘俊莲、钟金文和丁峰承诺:自广州市普之润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和广州市众而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
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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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四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股份的 50%;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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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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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并特
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下列事项: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 201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前的
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马成章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
有的该等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
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直接和间接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陈雁升、广发信德、雷利宁、黄育川和周家桢承诺:自持有公司股
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股份的 50%;此外,雷利宁、黄育
川和周家桢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广州市普之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众而和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时,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其他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吴乾、杨玉详、
李荣军、刘俊莲、钟金文和丁峰承诺:自广州市普之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广州
市众而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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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委托他人管理所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所持有股份的 50%;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的国内外市场环境、技术发展
趋势、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以及订单的预计执行情况等因素做出的,虽然公司在
决策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情况,并聘请了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
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完善公司产品结构、拓宽市场
领域,增强公司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但是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市场环境
变化、产业政策变化以及工程进度、工程管理、设备供应等变化因素的影响,导
致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与本公司的预测出现差异,从而影响项目的投资收益。如
果投资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或实施后由于市场开拓不力无法消化新增产能,公司
将会面临投资项目失败的风险。
2、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在过去的五年里,全球 LED 产业不断向中国大陆转移,国外行业龙头陆续开
始在大陆设厂。同时,国内 LED 封装技术不断成熟和创新,内资 LED 封装企业快
速成长壮大,珠三角、长三角及福建等地区已逐渐成长为重要的 LED 封装中心。
中国大陆 LED 封装行业营业总额已从 2000 年的 31 亿元以 23%的年复合增长率增
至 2009 年的 204 亿元。但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 年我国 LED 封装产业销售较 2008
年仅增长 10%。随着 2009 年下半年 LED 市场复苏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