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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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被聘任人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6 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孙汉武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三、被聘任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一致同意公司聘任谭伟先生担任总经理,聘任张庆忠先生、解钟先生、解娟女士、韦秀萍女士、孙汉武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罗月芬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孙汉武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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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孔玉生 许良虎 万洪亮
202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