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1-096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风险提示
(1)合同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因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瑞吉”或“乙方”)原因未能按时、按要求供货导致东方瑞吉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政策、经济等不可预见的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本合同无法全部履行;
(3)本合同按照“预付款-进度款-发货款-调试运行验收款-质保金”的结算模式执行,合同履约期较长,款项收回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2、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有无重大影响的说明
若合同能顺利实施,将对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一、合同签署情况
1、审议程序: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根据其金额,无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合同签署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瑞吉与浙江特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特骏”或“甲方”)于近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打印的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26 日。根
据上述合同,东方瑞吉为浙江特骏生产多台(套)40 对棒还原炉设备及相应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12,470 万元 (含税),交货时间为:分三批次交付,应于 2022年 6 月 30 日前将全部设备运送到交货地点。
上述合同的总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达到
了本公司制定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标准。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简介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根据网站“企查查” (https://www.qcc.com/)查得的资料,合同对手方基本信息如下:
1、浙江特骏实业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名称:浙江特骏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9477728X
注册地址:北仑区梅山盐场 1 号办公楼八号 666 室
成立日期:2012 年 8 月 10 日
法定代表人:张建阳
注册资本:5,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采购代理服务;电子元器件批发;新材料技术研发;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项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特骏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类似交易情况
公司及东方瑞吉最近三年与浙江特骏没有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三)履约能力分析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国家有关
三、合同主要内容
第一条:合同标的
40 对棒还原炉设备及相应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第二条:价格
合同设备总价 12,470 万元(大写:壹亿贰仟肆佰柒拾万元,含税)。
第三条:支付及结算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15%作为预付款;乙方本合同设
备主要材料投料生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5%作为进度款;本合同主要设备发货前,经乙方签章的主要设备出厂验收合格证明正本、“主要设备”发货清单各一份并交付甲方后30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40%作为发货款;本合同范围内全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全套设备 168 小时联机运行合格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 10%作为调试运行验收款;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在全套设备 168 小时联机运行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付清。
第四条:交货时间
收到预付款支付之日起 6 个半月首批交货;7 个月第二批交货;7 个半月第三批交货;8
个月内完成全部交货,应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将全部设备运到交货地点。
第五条:交货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多晶硅项目所在地。
第六条:违约责任(主要条款)
1、如乙方违约提出涨价或拒绝发货的,应承担本合同总价 30%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指导安装,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如果合同设备延期交货或延期交付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3、乙方存在迟延交货、迟延交付或设备性能不能满足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等违约情形的,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或其项目工程业主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预期利润损失,乙方须就前述该等损失差额向甲方进行赔偿,同时甲方有权有权选择解除或终止合同。
4、如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和材料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任一情形,应承担相应违约金。
5、乙方在指导安装、试车配合、调试过程中,如乙方怠于提供设备安装相应的施工图纸、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安装注意事项及其他说明资料,或提供资料错误、或指导失误的,乙方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支付预付款之日起生效,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质量问题解决理赔完毕和货款两清止。
第八条:解除合同
甲方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解除合同后,乙方应按甲方通知要求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本合同总价 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顺利签订,标志着公司生产的多晶硅还原炉在行业内得到越来越多的客户认可,彰显了公司的行业地位。
2、上述合同若能顺利实施,将对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业务产生积极影响,并且不影响公司
经营的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1、合同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因东方瑞吉原因未能按时、按要求供货导致东方瑞吉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政策、经济等不可预见的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本合同无法全部履行;
3、本合同按照“预付款-进度款-发货款-调试运行验收款-质保金”的结算模式执行,合同履约期较长,款项收回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上述合同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与经审计的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 23.97 亿元相比,
合同总金额占比较小,根据相关规定,无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及进展情况。
八、备查文件
1、《买卖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