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热”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东方电热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295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7,722,975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3.63 元,共计募集资金 608,834,399.25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4,594,164.13 元(不含税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04,240,235.1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00126 号)。
二、承诺的募投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说明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收购东方山源51%股权 6,300.00 6,300.00
2 年产6,000万支铲片式PTC电加 29,282.54 26,370.54
热器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3 年产350万套新能源电动汽车 20,206.90 10,012.90
PTC电加热器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18,200.00 18,200.00
合计 73,989.44 60,883.44
三、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为使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基于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进行了先期投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
【2021】0011959 号)审验,截至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置换的实际已投入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
号 (万元) 金额(万元) (元)
1 收购东方山源51%股权 6,300.00 6,300.00 44,100,000.00
2 年产6,000万支铲片式 29,282.54 26,370.54 0
PTC电加热器项目
年产350万套新能源电
3 动汽车PTC电加热器项 20,206.90 10,012.90 4,604,337.57
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18,200.00 18,200.00 0
合计 73,989.44 60,883.44 48,704,337.57
四、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2、监事会意见
公司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是为了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且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虎 刘广福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