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热”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东方电热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295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7,722,975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3.63 元,共计募集资金 608,834,399.25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4,594,164.13 元(不含税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04,240,235.1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00126 号)。
根据《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说明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收购东方山源51%股权 6,300.00 6,300.00
2 年产6,000万支铲片式PTC电加 29,282.54 26,370.54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热器项目
3 年产350万套新能源电动汽车 20,206.90 10,012.90
PTC电加热器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18,200.00 18,200.00
合计 73,989.44 60,883.44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后续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下同)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主要操作流程与要求如下:
1、合同签订: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与交易对方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等票据进行支付的交易内容及款项金额,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款项支付:具体办理票据支付时,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合同付款进度条款,由经办人填制付款申请单,明确支付金额以及付款方式(如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批,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付款手续。
3、台账管理:
(一)付款专项台账。公司财务部应建立专项付款台账,逐笔统计使用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台账记载内容应包括收款方名称、交易内容、付款方式、金额、承兑票据编号、票据到期日、付款日期等,并按月汇总编制“票据支付资金明细表”,同时抄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备案。
(二)置换专项台账。公司财务部应建立专项置换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等额置换转入一般存款账户的交易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置换资金相关的合同、票据等进行匹配记载。公司财务部应按月汇总编制《募集资金专户
等额置换统计表》,并及时抄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4、资金置换: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公司财务部定期(一般按月)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出等额募集资金置换申请,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后,将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置换转入公司一般存款账户。公司应及时将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情况抄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5、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情况以及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检查与问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虎 刘广福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