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 年 10 月)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条 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经中华人 第四条 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经中华
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1]624号文批准,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1]624号文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00万股;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150号文批 2300万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准,公司股票于2011年5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 [2011]150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2011年5月
易所创业板上市。 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公司二0一一年 2012年5月21日,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 会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转增后公司 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转增后公司总股本
总股本增至19773.6万股。 增至19773.6万股。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公司二0一四年第 2014年9月11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2014年半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2014年半年度资本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转增后公司总股 积转增股本的议案》,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
本增至39547.2万股。 至39547.2万股。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公司二0一四年第 2014年9月11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非公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 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完成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新增的59,347,181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新增的59,347,181股股股份于2015年12月1日上市交易,公司总股 股份于2015年12月1日上市交易,公司总股本
本增至45481.9181万股。 增至45481.9181万股。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司二0一五年 2016年4月22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 会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预案的议案》,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案》,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27349.3707
127349.3707万股。 万股。
2020年12月28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于2021
年9月30日完成资金募集,本次新增的
167,722,975股股份于2021年11月1日上市交
易,公司总股本增至144121.6681万股。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贰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肆
亿柒仟叁佰肆拾玖万叁仟柒佰零柒元(1,273, 亿肆仟壹佰贰拾壹万陆仟陆佰捌拾壹元(1,
493,707元)。 441,216,681元)。
公司因某种原因导致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公司因某种原因导致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的,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增加或减少注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增加或减少注册册资本及相关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后,可 资本及相关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后,可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和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和
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4,121.6681
127,349.3707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规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议。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
3,000万元人民币;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5,000万元人民币;
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提供的担保;
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情形。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
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分之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