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1-090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热”或“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 4,870.43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收购东方山源 51%股权”和“年产 350 万套新能
源电动汽车 PTC 电加热器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95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167,722,975 股,发行价格 3.6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08,834,399.25 元。扣
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4,594,164.13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04,240,235.12 元。以上募
集资金已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21)
00126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诺使用的募集资金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收购东方山源51%股权 6,300.00 6,300.00
2 年产6,000万支铲片式PTC电加热器 29,282.54 26,370.54
项目
3 年产350万套新能源电动汽车PTC电 20,206.90 10,012.90
加热器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18,200.00 18,200.00
合计 73,989.44 60,883.44
若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业务规划,利用自筹资金或其他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则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或者其他方式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置换情况
截止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4,870.4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承诺 截止披露日自有 拟置换金额
投资金额 资金已投入金额
收购东方山源51%股权 6,300.00 6,300.00 4,410.00 4,410.00
年产6,000万支铲片式 29,282.54 26,370.54 0 0
PTC电加热器项目
年产350万套新能源电动 20,206.90 10,012.90 460.43 460.43
汽车PTC电加热器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18,200.00 18,200.00 0 0
总计 73,989.44 60,883.44 4,870.43 4,870.43
本次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截止至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大华核字[2021]0011959 号《镇江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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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870.43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收购东方山
源 51%股权”和“年产 350 万套新能源电动汽车 PTC 电加热器项目”中的自筹资金。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是为了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1)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2)本次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3)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议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4)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870.43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收购东方山源 51%股权”和“年产 350 万套新能源电动汽车 PTC 电加热器项目”中的自筹资金。
4、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核字[2021]0011959 号《镇江东方电热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东方电热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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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东方电热截止 2021 年 10 月 28 日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5、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且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959 号),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2021]0011959 号《镇江东方电
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5、保荐机构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