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热”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东方电热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295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7,722,975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3.63 元,共计募集资金 608,834,399.25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4,594,164.13 元(不含税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04,240,235.1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00126 号)。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诺使用的募集资金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收购东方山源51%股权 6,300.00 6,300.00
2 年产6,000万支铲片式PTC电加 29,282.54 26,370.54
热器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3 年产350万套新能源电动汽车 20,206.90 10,012.90
PTC电加热器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18,200.00 18,200.00
合计 73,989.44 60,883.44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本次拟变更项目建设地址的募投项目为年产6,000万支铲片式PTC电加热器项目。该项目原计划建设地址为镇江新区东方路 99 号(公司内部第三厂区),项目厂房需要在拆除部分旧厂房的基础上新建新厂房,目前已经办理了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尚在办理之中。按照投资估算,该项目建筑工程费约为 5,334.04万元,规划建设周期为 2 年。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建成投产,同时进一步改善生产环境,优化生产布局,公司拟将该项目建设地址变更至镇江新区银河路 53 号(正申请改为镇江新区银河路 368 号)。该地点距离公司主厂区及镇江新区东方路 99 号(公司内部第三厂区)直线距离不超过 1000 米。在该地点,公司拥有编号为苏(2021)镇江市不动产权第 0045139 号和苏(2021)镇江市不动产权第 0045141 号的不动产,合计证载房屋建筑面积 33,251.81m2,土地面积47,935m2。该等不动产系公司以 6060 万元从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购买而来【详见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购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关于收购千盛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上述购买的土地和厂房条件完全符合该募投项目的使用需求。本次异址建设,只需要使用其中一部分厂房用于该募投项目的生产经营,且只需要进行少量的电力系统和场地基础改造,有利于节省项目建设时间,也可以降低投资成本。
为提高募集资金投资效率,加快推进年产 6,000 万支铲片式 PTC 电加热器项
目顺利实施,综合考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募投项目“年产6,000 万支铲片式 PTC 电加热器项目”建设地点进行变更。变更前,实施地点位于:镇江新区东方路 99 号,变更后,实施地点位于镇江新区银河路 53 号(正申请改为镇江新区银河路 368 号)。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电热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东方电热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虎 刘广福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