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工作细则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基本行为准则,保障监事会
和监事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分别选举、
共同产生;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行使对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层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对公司经营管理、资产运营活动、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确保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和监事会在正常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
干预和阻挠。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沟通和交流能力,能够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
(二)坚持原则,诚实守信,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事业心和工作激情,道德品质好、作风正派;
(四)具有履行职务的法律、财务、业务、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二)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职国家公务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监事
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工会组织
职工代表大会推选或更换。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和职代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监事,该监事任期为当届监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该监事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监事会决议;
(二)向监事会提出提案;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股东大会,履行监事职责;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发表独立意见;
(六)享有公司各种决策与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七)监督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八)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委派到公司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
(九)受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财务,查阅相关合同、协议、帐簿、票据、表册、文件和档案,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提供情况报告;
(十)监督公司投资、融资、资产收购、资产转让、关联交易、贷款、担保等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项目实施;
(十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捡查、监督、考核,并依据监督记录和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提交监事会审议;
(十二)在正常履行公司职务时,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公司下属企业、以及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协助,被要求的部门、企业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 十 三) 有正 当理 由 和明 确目 的的 情 况下 ,建 议监 事会 召 开临 时 会
议;
(十四)监督公司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十五)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监事会授予的其他监督权。
第十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职责;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并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字,有异议的应当要求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三)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四)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
侵 占 公 司财 产 、 侵 犯 公 司 利 益 ; 不 得 利 用 关 联 关 系 损 害 公 司 和 股 东 利
益;
( 五 ) 除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经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外 , 不 得 泄 露 公 司 秘
密;
(六)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活动,参加有关学习、培训,提高素质和工作能力;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掌握监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
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监事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监事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理出席监事会议,但不得委托非监事人员。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应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六条 监事在任职期内,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职责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或员工利益
遭受重大损害的,公司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 追 究 其 责 任 ; 股 东 大 会 或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可 按 规 定 程 序 解 除 其 监 事 职
务。
第十八条 监事辞职、离职、被公司或职工代表大会解除职务,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离职后的五年内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九条 监事发生变动,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并按规定公告。
第三章 监 事 会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监事二人、职工代表监事一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的素质能力和组成结构,应当符合监事履行职务要求,
并能够确保监事会独立行使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业务、财务、管理的
有效监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对 董 事 会 编 制 的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并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二)检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监督公司资产运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的执行;
(三)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六)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对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业务、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履行职务情况;
3、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4、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七)对公司投资、融资、资产收购、资产转让、关联交易、贷款、担保等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项目行使监督权;
(八)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以及重大失职行为的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
(九)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实守信、勤勉尽职情况;依据监督记录和对业务、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十)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危害公司资产安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时,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报告,使公司造成损失的,提出承担赔偿的建议;
(十一)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十二)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及时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兼任,以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并递交提案;
(四)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五)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
(六)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七)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 八 ) 监 事 会 休 会 期 间 , 根 据 监 事 会 的 授 权 , 代 表 监 事 会 行 使 职
权;
(九)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议事应当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拒不出席或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