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工作细则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常设机构,是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股
东大会决议执行机构;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
第四条 董事任职资格与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二)熟悉国家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经验等;
(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且
期限未满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选聘独立董事,除符合董事任职资格与条件外,还应当遵照法律、
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董事选举产生与更换:
(一)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三)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四)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该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该董事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五)董事任期届满董事会未及时换届改选,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其董事职务至换届改选;
(六)除监事外,董事可以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七)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八)董事选聘程序应规范、透明,保证董事选聘的公开、公平、公正;选聘董事应当遵照下列程序:
1、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推举;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审查与考核、向董事会推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3、董事候选人应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能。
4、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九)董事应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就职。
第七条 董事享有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并依法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经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处理公司事项,签订重大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第七条董事一般职权外,还享有如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以
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事先由独立董事认可,之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关联交易;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7.1.14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当其自身利
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严格履行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时,关联董事应执行回避制度,不参加表决;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勤勉地行使职权,并保证履行下列勤勉义务:
(一)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除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或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四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及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会在就本条所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但可以向董事会提供有关上述事项的必要解释。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委托代理
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董事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四)董事不得在未说明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五)委托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书面方式;
2、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期限及权限,并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议案、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4、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会议主持人,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十六条 代理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独立董事,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委托人应当要独立承担其委托事项表决的法律责任,因其委托决策的失误,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委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履行职务情况进行检查考
核。在对董事个人进行考核或讨论其报酬、奖惩时,该董事应当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与活动,并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对外言论应符合信息披露原则,应遵从董事会决议,并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发表与董事会决议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向董事会作出书面说明: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在任职期内,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在任期内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致使公司、股东或员工利
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公司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应解除其董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辞职、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