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1-082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95 号)批复,同意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根据询价结果,公司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63 元,共计募集资金
608,834,399.25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4,594,164.13 元(不含税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04,240,235.1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0012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资金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分别在工商银行镇江新区支行、民生银行镇江大港支行、中信银行镇江新区支行、建设银行镇江新区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资金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专户金额(元)
工商银行镇 1104060029200301623 收购东方山源 51%股权 63,000,000.00
江新区支行
民生银行镇 633425046 年产 350 万套新能源电动 100,129,000.00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 江大港支行 汽车 PTC 电加热器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镇 8110501013501814457 年产 6,000 万支铲片式 263,705,400.00
江新区支行 PTC 电加热器项目
建设银行镇 32050175883609501818 补充流动资金 179,346,992.85
江新区支行
合计 606,181,392.85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全额汇入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期,公司(“甲方”)已经与开设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乙方”)以及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虎、刘广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字、盖章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文本。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