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1-075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在2021年度为部分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40,000万元的担保总额度,其中5,000万元额度可以在子公司之间根据实际需要调剂使用,担保有效期为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1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2021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事项。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1年9月24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泰州分行”或“乙方”))签署合同编号为2021信泰银最保字第0004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江苏九天与中信银行泰州分行签订的编号为2021泰综字第00127号的《授信额度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最高额度为5,000万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定义
1.1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就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
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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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2.1 在本合同第2.2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
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1年9月24日至
2022年9月24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票据、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为承兑人及持票人等情形)或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合同签署日,票据、信用证、保函等的开立日、到期日或乙方实际垫款日、履行担保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保理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保理合同签署日或履行回购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3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4 本条2.3款中“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
但不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2.5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由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本合同附
件《转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清单》所列的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债权亦转入本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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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
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5.2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
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条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合同还对甲方声明与保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责任的承担,违约责任,不放弃权利,义务的连续性,强制执行公证,其他约定事项,适用法律,争议的解决,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及其他等作了规定。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担保事项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9.58亿元;担保余额为20,280.62万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0年度)20.55亿元的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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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截止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2021信泰银最保字第0004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