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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19

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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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
路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709 室;
徐子泉,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同刚,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文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
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 月 29 日,捷成股份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亏损 33,000 万元至 48,000 万元。4 月 23 日,捷成股份
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0 年度预计净利润修
正为亏损 120,000 万元至 127,000 万元。4 月 28 日,捷成股份披
露《2020 年年度报告》,2020 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123,083 万
元。捷成股份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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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利润相比,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捷成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第
6.2.5 条的相关规定。
捷成股份董事长徐子泉、时任总经理陈同刚、财务总监张文
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相关规定,对捷成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
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子泉、时任
总经理陈同刚、财务总监张文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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